申請須知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嘉明湖國家步道山屋管理及住宿利用申請作業須知

  •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嘉明湖國家步道位於關山事業區第16、17、19、20林班區域,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
  • 主要經營目的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及提倡高山健行、生態旅遊。為完善本分署嘉明湖國家步道附屬山屋及營地之經營管理與住宿申請作業,促進公共資源之公平利用,降低各類活動對步道之衝擊及環境干擾,訂定本須知。
  • 嘉明湖國家步道範圍內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其步道設置有
    • 沿線設置兩座山屋及嘉明湖山屋營地,包含向陽山屋及嘉明湖山屋,分別有70個床位供山友申請使用,
    • 嘉明湖山屋營地共6個6人營位不含行李 ( 若6人+行李,建議多申請一個營位 ),2山屋+嘉明湖山屋營地共可提供176人使用。
  • 本分署山屋及營地之住宿非以營利為目的,如因林業公務、救難訓練、學術研究或林業推廣等經營管理需要,本分署得預先減少開放住宿人數或暫停受理住宿申請。
  • 嘉明湖國家步道山屋、嘉明湖山屋營地及向陽遊樂區營地之住宿利用,採網路申請方式辦理,不接受電話及現場預訂。
  • 嘉明湖國家步道山屋、嘉明湖山屋營地及向陽遊樂區營地之收費標準,由本分署另訂之。
  • 嘉明湖國家步道亦位屬山地管制區,遊客從事登山活動進入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除需取得山屋或營地住宿核准及當日往返核准外,亦需向警政單位辦理入山許可證,本分署人員與森林暨保育警察隊將不定期進行查核。
  • 申請嘉明湖國家步道山屋、嘉明湖山屋營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有關山屋及營地各項收費及退費規定,請參照「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嘉明湖國家步道山屋及營地收費標準」。
    • 申請山屋及營地之床位時,請仔細勾選,同天住宿日內不得同時申請向陽山屋、嘉明湖山屋、嘉明湖山屋營地住宿。
    • 山屋/營地開放申請時間:住宿日前2個月至前5日開放申請。
    • 申請方式及規定:
      • 嘉明湖國家步道山屋及嘉明湖山屋營地
        • 申請人數:每張申請單1名人員即可送出申請,其人員資料填寫欄位分為2欄。 
          • 第1欄位:申請人/領隊(系統自動帶入資料)
          • 第2欄位:隊員欄位至多可填入9人
        • 申請人須為入住人員,不可更換。
        • 有關申請相關資訊(如繳款、床號、住宿發票等)僅有申請人可取得,請申請人務必為實際入住人員。
        • 高山協作欄位須為實際從事煮食或揹負重工作者,須提出可資證明資料,方可取得入住核准證;經查有提供不實者,取消床位。
        • 床位及嘉明湖營地採抽籤方式取得,申請連續住宿 ( 一張申請單申請多天 )隊伍必須抽中每日床位,本分署方可核准山屋住宿。
        • 申請方式
          • 第1階段:開放申請期間,請至山屋申請網站申請,申請成功者會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申請人,並將申請單列入抽籤名單。
          • 第2階段:申請系統將於住宿日前30日下午3時進行床位抽籤,抽籤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抽中床位之申請單會再以簡訊及網站上( 約3:50分 )公布方式告知,未抽中床位之申請單將列入候補抽籤名單,候補無順序 
          • 第3階段:未抽中待候補者系統將在住宿日前4日至29日之期間,系統每日下午3時將針對空餘床位進行抽籤,並將抽籤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抽中床位之申請單會再以簡訊及網站上( 約3:50分 )公布方式告知,候補沒有優先順序。
        • 若需進行申請單內容修改,請在床位抽中前進行。
        • 床位/ 營位 抽中後,已繳或未繳款 為符合公平原則人員皆不可增加,人員因故不能成行,除領隊(嚮導)外禁止更換人員(1張申請單領隊僅可異動1次)。隊員因故不能成行,僅能按照退款流程申請部分退款 (未繳款→部分刪減  // 已繳款→退款,合計最多以2人為限              ( 例如 部分刪減1人+部分退款1人  //  部分刪減 0人 + 部分退款 2人 // 部分刪減 2 人 + 部分退款 0 人) )。
        • 申請單如為1人禁止更換領隊,如申請單刪除超過2人以上,請將申請單取消並重新申請抽籤。
        • 山屋床位抽中後尚未繳款要部分減少人員,請點選 „ 編輯 „ 去減少人員,人員減少後記得要按 „列印繳款單 „ 重新取得新的繳款帳號。
        • 非核准住宿名單之人員或未帶證件者一律不予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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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屋床位及營地號碼公佈及寄發時間:系 統 於 住 宿 日 前 3 日會 提 供 入 住 隊 伍 之 床 號 / 營 地 號 
    • 山屋及營地繳費規定:抽中床位/營地者繳費期限為5日(若於住宿日前9日內抽中者,繳費期限為2日,前4-5日內抽中者,繳款期限為1日即為抽籤當日要完成繳款),如逾期者視同放棄,系統將自動取消入住資格。
      • 臨櫃繳款者需於銀行交易日之下午3時30分前入帳。   注意--->  逾3時30分入帳者,費用銀行會次日才會入帳,不會當日入帳
      • ATM網路信用卡 繳款者需於最後繳款期限當日24時前完成入帳
      • 繳款帳號請申請人至山屋申請網站登入會員查詢或至信箱查詢 (限 網銀 //  ATM // 信用卡  繳款者)
      • 抽中床位後,申請單如有異動,將產生新的繳款帳號,請申請人至網站訂單管理查詢,系統不另外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床位核准證號碼將於住宿日前3日公布,請申請人登入訂單管理查詢
    • 山屋及營地取消規定
      • 因故無法住宿或住宿人數減少者,應由申請人自行至山屋申請網站進行取消行程及部分退款人數,部份退款人數最多以2人為限 (( 部分刪減 0人 + 部分退款 2人 )) ,並以住宿期間第一天作為起算日計算退費金額,取消床位及退款規定如下:
        起算日計算標準--單日住宿者,以住宿日為起算日;多日住宿者,以第一天住宿日為起算日)。
        • 起算日前8日之前送單取消成功者,全額退還已付金額。
        • 起算日前4日至7日之期間取消成功者,退還已付金額50%。
        • 起算日前3日內辦理床位取消及住宿當日未到者,不退還已付之金額。
      • 申請單抽中後,如需減少或增加天數或更換住宿日/地點以及人員增加,以取消申請單重新申請方式辦理。多天申請單人員無法部分刪除1天人員。
    • 以上申請人之資料,由本分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事宜。
  • 山屋 // 營地入住及退住時間規定:入山開放時間為上午7時,離山時間為下午5時前,請於入山及離山前至服務站登記。
    • 山屋 / 營地 入住時間 -下午1時後開放入住。
    • 山屋 / 營地 退住時間 -中午12時前請完成床位退住。
  • 經核准住宿者,應攜帶山屋床位/營地核准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並接受本分署人員與向陽派出所身分核對,入山前需觀看登山安全及無痕山林影片宣導,進入步道後,不得擅自變更宿營地點及行程。
  • 申請進入本分署嘉明湖國家步道從事登山活動民眾,其餐飲、營帳、睡袋、個人健康需要之氧氣瓶及醫藥用品等均請自備。
  • 颱風警報發布、森林火災或其他突發事件時,本分署得另行發布緊急措施禁止人員進入,該期間已獲核准進入步道許可者,其原核發之山屋床位/營地核准證及入山許可證自動作廢,已進入步道區域者,應依規定儘速撤離。有關已繳費用,本分署主動退還,但不得申請延期或另安排住宿日。
  • 嘉明湖國家步道為法定公告之「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除學術研究經核准外,嚴禁騷擾、捕捉、獵殺野生動物、採集標本、破壞步道原有狀態及干擾湖泊水域生態,或攜出任何未經核准之步道資源,違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42條究辦。
  • 嘉明湖國家步道區域內野生動物繁多,為避免影響其覓食行為,未設垃圾桶,遊客應自行將垃圾、廚餘及食物攜出,以共同維護自然生態。
  • 進入步道提醒事項:
    • 勿任意丟棄垃圾及廢棄物。
    • 禁止於指定地區外隨地露營、烤肉及喧鬧、攜帶播音器材或播放音樂。
    • 山區路況不穩定,易有落石或坍方發生,請勿在落石區或崩塌地等危險處逗留或拍照。山區常有台灣黑熊、水鹿、毒蛇、黃喉貂等野生動物出沒, 請隨時防範注意自身安全。步道沿線常有台灣獼猴或帝雉等動物出沒,請保持距離,勿干擾及餵食。
    • 應結伴同行,勿脫隊獨行、擅離路線或走捷徑。
    • 山區水源缺乏,請節約用水。炊煮時請小心用火,謹防發生森林火災。如因此發生森林火災,將依森林法第53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損失。
  • 山屋建設不易,敬請遊客共同維護山屋設施、公物及環境。
  • 進入步道隊伍有下列情事者,將停止其申請及入住本處轄屬各山屋及營地。
    • 於山屋或營地內大聲喧嘩經勸阻仍未改善者,依情節輕重,全隊停權三至六個月。
    • 盜用他人身分證字號申請者,停權一年
    • 核准入住隊伍未經本處服務站核對身份站查核及核章,而自行進入步道者,全隊人員停權一年。
    • 違規挾帶未申請之遊客入住山屋/營地者,除對違規入住人員與挾帶團體之全部人員停權一年
    • 核准入住後擅自變更宿營地點者,原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且須再補繳變更宿營地之住宿費用,並加收50%手續費(以總住宿費用計算);如有特殊情形,本分署將依個案方式處理。
    • 未經申請,經管理人員依據現場入住情形同意入住者,除應限期繳納住宿費用,另加收50%手續費(以總住宿費用計算),並全隊人員停權一年;未於期限內繳費者,永久停權。
    • 假借高山協作人員入住或取得床位者,經查屬實,全隊停權三年,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 以欺瞞或偽造證明方式入住,或未經申請自行於步道紮營者,全隊人員停權三年,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 以上情事於三年內累計發生3次(含)以上者,永久停權。
    • 如查獲未持有山屋床位/營地核准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逕自住宿山屋者,全隊人員永久停,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 如用火或用電不當致造成災害,全隊人員永久停權,且須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 以非法程式進行申請或干擾系統,致他人權益受損或系統損壞者,全隊人員永久停權,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 以上所稱「全隊人員」包含實際入住名單及申請入住名單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