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一、進入步道提醒事項:
(一) 勿任意丟棄垃圾及廢棄物。
(二) 禁止於指定地區外隨地露營、烤肉及喧鬧、攜帶播音器材或播放音樂。
(三) 山區路況不穩定,易有落石或坍方發生,請勿在落石區或崩塌地等危險處逗留或拍照。山區常有台灣黑熊、水鹿、毒蛇、黃喉貂等野生動物出沒請隨時防範注意自身安全。步道沿線常有台灣獼猴或帝雉等動物出沒,請保持距離,勿干擾及餵食。
(四) 應結伴同行,勿脫隊獨行、擅離路線或走捷徑。
(五) 山區水源缺乏,請節約用水。炊煮時請小心用火,謹防發生森林火災。如因此發生森林火災,將依森林法第53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損失。
二、山屋建設不易,敬請遊客共同維護山屋設施、公物及環境。
三、申請隊伍有下列情事者,將停止其申請及入住本分署轄屬各山屋及營地。
(一) 於山屋或營地內大聲喧嘩經勸阻仍未改善者,依情節輕重,全隊停權三至六個月。
(二) 盜用他人身分證字號申請者,停權一年。
(三) 核准入住隊伍未經本分署服務站核對身份站查核及核章,而自行進入步道者,全隊人員停權一年。
(四) 違規挾帶未申請之遊客入住山屋者,除對違規入住人員與挾帶團體之全部人員停權一年;其違規代表團體除公告違規名單外,將採漸進式停權(每級距3個月),第一次違規停權3個月,第二次6個月,依此增加停權天數。
(五) 核准入住後擅自變更宿營地點者原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且須再補繳變更宿營地之住宿費用,並加收50%手續費(以總住宿費用計算);如有特殊情形,本分署將依個案方式處理。
(六) 未經申請,經管理人員依據現場入住情形同意入住者,除應限期繳納住宿費用,另加收50%手續費(以總住宿費用計算)全隊人員停權一年;未於期限內繳費者,永久停權。
(七) 假借高山協作人員入住或取得床位者,經查屬實,全隊停權三年,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 以欺瞞或偽造證明方式入住者,全隊人員停權三年,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 以上情事於三年內累計發生3()以上者,永久停權。
(十) 如查獲未持有山屋床位/營地核准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逕自住宿山屋者,全隊人員永久停,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    如用火或用電不當致造成災害,全隊人員永久停權,且須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    以非法程式進行申請或干擾系統,致他人權益受損或系統損壞者,全隊人員永久停權,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    以上所稱「全隊人員」包含實際入住名單及申請入住名單人員。